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8號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張平 兼被告原告 施惠珍 兼被告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7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李宜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