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