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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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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