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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