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UANGTHAOSETCHIDCHAI(中文姓名:其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UANGTHAOSETCHIDCHAI(其才)犯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DUANGTHAOSETCHIDCHAI(其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所生危害尚在可控制範圍內,並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暨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參見偵查卷第14頁),堪認係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986號被告DUANGTHAOSETCHIDCHAI
男28歲中文姓名:其才泰國籍民國83(西元1994)年5月6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
○區○○○街000巷00號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UANGTHAOSETCHIDCHAI於民國111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宿舍,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洛」男子處,取得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玻璃球吸食器1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3月26日15時4分許,在永康區正南一街42號前,因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為警查獲(此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警將DUANGTHAOSETCHIDCHAI帶返鹽行派出所偵辦並執行附帶搜索,在其外套右側口袋內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DUANGTHAOSETCHIDCHAI之自白。
㈡玻璃球吸食器1個扣案。
㈢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刑案照片3張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