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81號
原   告  謝語淇
被   告  侯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減縮後)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
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
二、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除原告減縮部分外),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