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建誠有如聲請書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由上資料亦可證其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起入監執行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年、6月;其次,其於109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經核本件聲請,雖記載稍屬簡略,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釋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