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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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育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育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合計刑期3年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嗣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月2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同年4月24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5年7月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9月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7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5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力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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