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抗字第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間因109年度花救字第18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花蓮簡易庭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李可文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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