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殘渣袋1個,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又查無其他證據足
認與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另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83公克),並非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且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亦經檢察官另案偵辦;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