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未○○○
41號癸○○乙○○卯○○○
2樓辰○○巳○○辛○○午○○
Way兼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南縣被告丙○○住桃園縣
7樓庚○○○住台中
3號丁○○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巷
○○弄戊○○住台北市○○區○○里○鄰○○街○○○號
4樓己○○住WIL
PL子○○住高雄市
巷17丑○○住台中市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寅○○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