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告 蔡陳素蘭

蔡佳玲

蔡佳穎

沈太煌

沈峻生

沈宜靜

蔡佳樺

兼上七人 蔡啓芳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田素吉 律師

被告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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