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告 蔡陳素蘭
兼上七人 蔡啓芳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田素吉 律師
被告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怡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告 蔡陳素蘭
兼上七人 蔡啓芳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田素吉 律師
被告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