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91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進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頂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怡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及臺中市,有聲請人所提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第三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