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16號
聲請人 周良泰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周 黃玉梅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周良泰(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 周美玲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 周黃玉梅 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周黃玉梅之兒子,周黃玉梅因罹患挫傷性腦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周黃玉梅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周黃玉梅之監護人,指定周美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周黃玉梅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周良泰為監護人,併指定周美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臺南市立醫院診斷書證明書。
⒍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 施仁雄 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周黃玉梅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周黃玉梅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周良泰為受監護宣告人周黃玉梅之監護人,併指定周美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