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