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二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甲○○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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