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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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張佳瑜 律師即 陳懿轞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利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