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莉莉
莊鳳麟 蔡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