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寵惠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驗餘淨重拾貳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被告王寵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8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合計驗餘淨重12.82公克),係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字藥物實驗室102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