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黃繹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昱傑黃曾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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