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聲請人 吳宜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黃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10號聲請人 吳宜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黃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