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港交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港交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港交簡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楚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楚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蘇楚恩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下午5時至晚間7時間,在雲林縣○○鎮○○里00號之3住處內,飲用啤酒及保力達藥酒類若干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於酒精未退之時,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欲前往元長鄉友人住處。嗣於同日晚間9時25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與民享路口時(聲請書誤載為民政路,逕予更正),不慎與 徐予晨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徐予晨受有左手及腳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楚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警卷第1至2頁反面,偵卷第10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徐予晨於警詢時陳述(警卷第3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交通小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及現場照片18張(警卷第6至18頁、第20至21頁、第25至28頁)附卷足憑。又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此有10
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之修法理由可資參照,確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已逾每公升
0.25毫克,是認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當時,已達該條項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情狀。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更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並致肇事,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惟念被告本件為酒後駕車初犯,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自耕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葉喬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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