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2號聲請人 鍾善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秋麗 、 周駿 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2號聲請人 鍾善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秋麗 、 周駿 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