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地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泉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係以外國通用貨幣美金定給付額之訴訟,原告應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外匯結匯證價格折合新台幣之標準,再將本件請求美金五萬九千五百元依上開標準換算新台幣以計算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並依該新台幣金額以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數不滿百元計算者,以百元計算之標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補繳應繳之裁判費。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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