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受有期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足憑,此次因一時大意,致蹈法網,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表悔悟,並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有和解書附卷足稽,經本件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二、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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