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十五號
原告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卓金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固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雅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