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肆壹公克(毛重)、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壹公克係違禁物,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則係專供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壹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為專供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器具,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