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處拘役伍拾日;又因故買贓物處拘役伍拾日,應執行拘役玖拾玖日。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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