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告乙○○原告因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元,應繳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187元。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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