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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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逃亡案件,不服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4年4月18日所為之84年度清判字第11號刑事判決,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行政聲請作為訴願狀」所示。
二、按軍事審判法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又因應102年8月13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僅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事涉法院就承繼軍法案件之管轄區域劃分,爰參照88年10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法院改採部隊地區制,原隸屬各級部隊軍法單位簡併或裁撤,劃歸各部隊地區軍事法院管轄,本院就該次修正施行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上訴第三審通法院之案件,通盤劃分軍事上訴高等法院案件的管轄區域,亦採部隊地區制之修正前例,有關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確定案件,其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如附件『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審判機關)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所列,有司法院102年11月1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20030483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1至55-2頁)。查聲請人固於110年8月27日向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提出如前揭「行政聲請作為訴願狀」之書狀,聲請人係就空軍作戰司令部簡易審判庭所為84年度清判字第11號判決而提起回復原狀,其於上開案件當時,駐地在花蓮縣,並經空軍司令部移送本院辦理,有國防空軍司令部民國110年9月28日國空督法字第1100069346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依軍事審判法修法意旨及前開司法院函文所附一覽表所示,花蓮縣各部隊軍法案件,應由本院管轄。從而,本件聲請即應由本院管轄,先予說明。
三、又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判決確定者,縱判決固有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此觀司法院釋字第271條解釋意旨可明。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徐世宗因逃亡案件,聲請人前因逃亡案件,經
空軍作戰司令部簡易審判庭以84年度清判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1年,該判決因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而於民國84年5月8日確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2頁)。
㈡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認空軍作戰司令部於民國94年間修正
累犯規定前,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並無準用累犯之規定,是以空軍作戰司令部不應適用刑法累犯規定,亦不得適用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規定,且有量刑不當等違誤云云,為其主要論據。經核聲請意旨僅指摘前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惟疏未就其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之原因,及該原因之消滅時期等事項,為相當之釋明,且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倘認上開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自應循非常上訴之程序以救濟,非本院所得審究。況依其所陳,其所指摘之法令已於94年變更,詎聲請人迄110年始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尤可認其遲誤上開期日乃係自誤所致。以故,聲請意旨徒以前詞聲請回復原狀,於法不合,應非正當,應予駁回,而其補行之上訴,因已逾上訴期間,亦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意旨認倘不能上訴,應予以金錢賠償云云。惟按刑事補償法第1條所定之國家補償事由,必以聲請人所曾受之判決經撤銷裁判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或受羈押、收容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判決所定之刑度,抑或是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等之情形,始得為之。暨本件聲請回復原狀為無理由,自無從再藉對原判決之補行上訴而續行程序,聲請意旨形式上觀之,應認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慧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聲 字第 503 號裁定(110.10.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4 年度 清判 字第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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