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勝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依貴公司提出約定書第六條2項約定,如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應依民法第
321條至323條之規定為抵充。又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