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
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
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
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
條後段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原告自
應同受此約定之拘束。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
非屬本院管轄,復無其他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之情
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參酌被告住所係在南
投縣集集鎮集中巷32號,認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以
利被告應訴。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