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
參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壹拾陸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