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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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花蓮縣○○鄉○○路
○○○號之1,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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