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4號原告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蕙荃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1,88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