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請人 許世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12件為證明。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並非本件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其為本件票據權利人即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6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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