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毓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肆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639號被告鐘毓婷毒品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4顆未經判決沒收,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美沙冬4顆係第二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可憑,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