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89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楊忠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忠安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57,058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370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57,05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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