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劉羿伶 被告 曾明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被告曾明松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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