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麗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再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三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三日、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案雖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案,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