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6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2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甲○○於93年4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8年8月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99,759元正未給付,其中99,759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8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㈡、相對人甲○○於94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8年8月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306,964元(其中本金為306,964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8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甲○○於94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1,000元,約定自94年12月23日起至98年12月2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8年
7月2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6,779元及自98年
7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963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8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99759││││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8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00%計│││26779││││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8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06964││││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8年8月23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6779││││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