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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