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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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判決罪刑確定後,而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