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 賴鴻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宜蓁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林宜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 賴鴻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宜蓁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林宜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