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付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告 洪愷謙 被告 游聰志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墊付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年5日期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