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5號被告 林虹含 (原名: 林淑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8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虹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月9日對被告林虹含同居人為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於107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分別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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