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南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裕智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
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
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此項移轉管轄規
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
件亦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對相對人江裕智之債權,代位相對人江裕
智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而本件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係在澎湖縣白沙鄉,非在
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聲
請調解,依上開規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故本案專屬管轄
法院應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
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