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聲請人 謝賀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㈡確認相對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之組織,僅置董事即聲請人一人,另有股東 劉慶輝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基於禁止雙方代理,在於避免利益衝突,代理人不能完全盡其職務之原則,並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888號判決意旨,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其餘股東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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