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盧瑞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陸拾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10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叁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自10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㈢貳拾貳萬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捌萬貳仟零叁拾肆元自10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㈣伍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自10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