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8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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